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如何订立一份优质的合同?

2023-06-30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其结果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等。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有以下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例如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具有表明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般来说,一方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交给他人一张购买货物的函件或订单,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则应视为对方一经承诺,就愿意接受约束。要约的生效时间为到达受要约人时。

 

二、承诺

)承诺的内容要求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什么叫实质性变更?通常而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变更,均为实质性变要,如果发生实质性变更,则该承诺将被视为新的要约,实践中称之为“反要约”。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知,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回复,明确表示接受。二是默示。默示构成承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以下两点。

1)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实际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某产品,价格为5000元,购买20个,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能够将该批产品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须公司再回函确认。

2)按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双方已经建立了长期的交易关系,按照习惯,只要交易对方发出订单,则公司无须回复,直接供货即可。

承诺的撤回与生效

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生效时间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由于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篇章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于何时到达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然而,在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时,以下几点事项需要注意。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实施承诺的行为之时,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3)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承诺生效时间。

(4)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通常而言,合同成立时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因此,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