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和工程保修责任的关系?建筑工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具体为工程缺陷责任和工程保修责任。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两者相互独立,但可以同时适用。
工程缺陷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建设单位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与返还问题。依据该管理办法,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缺陷)的,发包人可以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承包人保修责任的规定,在保修期内,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缺陷)的,承包人有义务进行维修,承包人拒绝维修的,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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