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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6-19

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其起诉-高某、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最高法民再2号】,深圳律师整理解析如下:


一、裁判要旨

工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次,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是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以实际施工人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案件简要

山水公司与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山水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山水公司将其中道理绿化工程分包包给高某,高某完成施工并实际交付承包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高某将山水公司和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


三、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具体到本案,高某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至于高某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虽对高某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审法院认为高某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撤销该案一审、二审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六、深圳律师小结

实际施工人在其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后,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享有合法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施工实际及对应工程价款是否成立,可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据证据规则依法作出裁判,不得以工程审计未完成、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徒增当事人的诉累,亦无法真正解决纠纷,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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