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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人?

2023-06-06

出借资质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人?相关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一、裁判要旨

1、莘城公司是案涉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和承包人,与天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起诉的主体条件;

2、从法律规定上,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不管是出借资质还是其他原因,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没有因出借资质就不能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规定;

3、虽在另案判决中认定仇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莘城公司出借资质的事实,但不能就此否定莘城公司作为承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至于案涉合同效力,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实体审理范畴。


二、案件简要

莘城公司与天乐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由莘城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莘城公司起诉天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履行案涉合同的是仇某,应由仇某与天乐公司结算工程款,莘城公司违法出借资质、未参与施工,对案涉合同无合法权益,裁定驳回莘城公司起诉,二审法院驳回莘城公司上诉。莘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争议焦点

莘城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以莘城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合同无合法权益,进而驳回莘城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裁判理由

本案中,莘城建设公司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首先,莘城建设公司是基于其与天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莘城建设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和承包人,与天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起诉的主体条件。其次,从法律规定上,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依该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不管是出借资质还是其他原因,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没有因出借资质就不能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规定。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亦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

故虽然在另案判决中认定仇小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莘城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的事实,但不能就此否定莘城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至于案涉合同效力,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原审法院以莘城建设公司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莘城建设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否定莘城建设公司的诉权没有法律依据。再次,从权利义务关系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莘城建设公司作为名义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要对外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风险,另案四起生效判决中将莘城建设公司作为被告并且判决其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实际执行莘城建设公司400余万元。显然,莘城建设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莘城建设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六、建筑工程律师小结

本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审查莘城公司是否享有原告诉权时,以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合同权益为由,驳回莘城公司的起诉;最高法院以莘城公司是施工合同当事人、法律并未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诉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及莘城公司就案涉工程相关欠款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莘城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享有诉权,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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