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深圳律师提醒关键还看这些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
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两种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综合劳动法律相关的立法意旨:
➤ 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