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签字确认的签证亦可予以结算,相关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裁判结果】
华夏公司上诉主张签证编号为018、035、036、037、038、047号的6张签证单未经其签章确认,根据华夏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五款“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视为无效资料,不予结算”的约定,以上签证属于无效签证,应不予结算。监理单位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监督的第三方,经过其确认的工程量可推定为实际发生。在上述签证已有监理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华夏公司对其未签字确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建七局未进行施工,因此对华夏公司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