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只相差一个字,但是在法律层面,二者可谓完全不同。
很多人对前述二者的概念和区分不太清楚,下文深圳律师将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及区别进行讲解,以便增进大家对此的了解。
劳动关系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劳务关系一般是指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劳动关系 | 劳务关系 |
主体资格 | 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双方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 |
主体间隶属关系 | 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了需要提供劳动之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主动遵守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的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 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
经济报酬 | 劳动报酬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其数额、支付时间、标准、方式等都须遵守国家强制性规定。 | 劳务报酬具体的数额、支付时间、标准、方式等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
适用法律 | 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约束。 | 适用民法典等法律约束,一般不适用劳动法。 |
法律干预程度 | 法律干预程度较高,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社保的缴纳、最低工资等以及休息时间、职工福利等有法律强制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超过法律规定范围。 |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特殊情况,法律一般不会干预。 |
法律责任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若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若出现不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受行政部门处罚。 | 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劳务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接受劳务的一方解除劳务合同一般不需要承担经济责任。 |
伤亡处理后果 |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一般可以主张工伤,并且工伤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一并主张。 |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一般不可主张工伤,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主张。 |
纠纷解决程序 | 需要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 不能走劳动仲裁程序,需要直接去法院起诉。 |
法律保护时效 | 一年,但是也区分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特殊时效从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一般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