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认定雇主责任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有用工关系的存在;
(2)须有因履行职务致害的行为;
(3)须有损害后果的产生;
(4)雇员的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有关其职务行为的判断是认定雇主责任的关键。
民法理论上,对职务行为的界定主要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执行职务行为主要应以雇佣人或受雇人的意思作为评判标准。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客观表现为与用工者指示办理的事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客观说排除了行为人主观因素,扩大了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国多数学者都认为,在认定职务行为时应采客观说。
职务行为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职权性。职务行为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密切相关,凡在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赋予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或是为实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均应属于职务行为。
二是时空性。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三是身份性。通常情况下,凡以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实践中,可以通过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等表现形式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