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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5-22

参加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受伤时所参加的活动,是单位利用休息日组织的游览活动。由于受伤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受伤时间也不是工作时间,受伤原因也非因工作原因,而是与本职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位组织的游览活动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该活动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在此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你们更加倾向于哪种观点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知,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判断该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并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1、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应予工伤认定。

2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组织并选拔员工出游的,该类活动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出游系出于工作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什么情形下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1员工活动所包含的多为休闲性、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游玩项目也可由参加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具有强制性,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2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但该活动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无直接关联的,不能认定活动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3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但与工作本身无关的,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回到最初的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单位组织外出游览,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单位在活动中一般要求职工应当听从指挥,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在公共场所维护用人单位的良好信誉。因此,这样的活动是单位行为,有别于与他人相约外出游览的私人行为。

其次,单位组织外出游览,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上述活动与工作有着本质联系,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职工参加该活动,属于因工外出。

再次,职工受到伤害的地点组织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并非职工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在活动中受伤害,与工作原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

最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处于弱势地位,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为使两者真正实现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应当突出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构成要件作狭义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事实上,也只有从宽适用工伤认定的要件和标准,才能达到更大程度保护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实现法的衡平价值。

当然,这并不表明,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通过立法原意探究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没有限度任意扩张,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从事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单位既定安排从事个人目的的行为而产生的伤害,因其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本质联系,不能从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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