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因合同无效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实际支出损失。
包括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支出的费用、合同备案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除工程价款之外的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损失和费用等。
(2)停工、窝工损失。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等。当然,发包人出现上述情形,承包人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注意采取适当措施,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包人无权要求赔偿。此外,对于多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难以分清双方当事人在造成停工、窝工方面责任大小的,可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损失的情况确定停工、窝工损失。这样,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