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建筑工程律师解析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当事人除了承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责任以外,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依法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对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及损失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审判实务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把握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通说认为,系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2)当事人具有过错。
(3)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损失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3.准确把握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