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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2023-01-17

关于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合同纠纷律师整理如下:


(一)合同责任主体确定难


买卖合同关系中,因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常发生合同主体的识别障碍。如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履约主体发生变更以及员工或受托人代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等情形,其中就签约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争议,诉讼双方常各执一词。法院在复杂的主体关系以及证据材料中查明买卖双方主体存在一定难度。


(二)合同效力认定难


买卖合同纠纷类型复杂多样,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模式创新发展,不断涌现新型交易标的物。对于新型交易标的物,在没有明确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合同效力往往需要法官结合经验法则及价值观进行判断。此外,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案件中,认定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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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物是否交付认定难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便捷交易、长期合作等原因,通过电话、微信等非书面方式协商直接供货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便已签署规范全面的书面合同,交易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不规范的交货行为。


例如,送货单上无任何签章或仅有承运人签字,签收人员与收货方关系不确定,交易对象与签收人员不一致等。尤其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指定第三方地点送货的情况下,如出卖人没有直接交货凭证,买受人以签收人员没有收货权限、并非买受人员工或该签收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收货情况等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如何认定标的物是否交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四)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限认定难


标的物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集中的争议焦点,而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是判断买受人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大量买卖合同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检验期限,此时需要法院审查认定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特别是标的物存在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合理期限、二年最长期限与质量保证期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适用顺序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五)合同解除权行使以及违约责任认定难


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基于友好合作的考虑或长期商业往来的信任,对于解除条款的约定不够重视,经常出现较为笼统的解除事由约定,或以退货、不再履行等表述代替合同解除条款,或不约定解除条款。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解除权的行使效果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存在较大障碍。特别是针对《民法典》第580条对新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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