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册。设置和登记账簿,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的中间环节。
民商诉讼律师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均会被追究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却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隐匿、故意销毁行为导致上述会计资料丧失使用价值,致使无法查阅或者查而不明、虚实难辨的。
(4)采取纵火焚毁、诬陷嫁祸等恶劣手段实施隐匿、销毁上述会计资料行为的。
(5)虽经行政处罚但仍屡教不改。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文简称《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