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易活动当中,公司为了经营便利或者出于各种原因,会刻制多枚公章使用,但是未必每一枚印章都办理了备案手续。
那么,公司使用了未经备案的印章对外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有效吗?公司是否要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不付款、不发货、不提供服务等等?
如果遇到这种情形,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可以参照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535号判决的裁判要旨,对这一类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要旨一:不能够仅仅以印章没有经过备案,或者该印章和公司常用的业务印章不一样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因为在日常交易中,公司刻制多枚印章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只通过上述情形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则过于片面。
要旨二:盖章人的盖章行为如果有公司授权,或者盖章人本身就是公司的有权代表人,那么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盖章人没有这些权利的话,合同是不是就不生效了呢?未必,还需要结合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来进一步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要旨三:如果对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盖章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那么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比如,盖章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持有公司的印章,那么,基于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信赖,是足够让交易对方相信法定代表人的盖章行为是代表公司作出的,并且相信公章的真实性。
所以在交易当中,公司以未经备案的公章订立合同,未必能够达成其逃脱承担责任的目的,因为善意交易方的利益之保护同样重要。只有商业秩序的稳定得到了维护,基于此才能更好的促进各类交易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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