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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023-08-16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司法解释为保护农民工权益而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行使上述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由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15月,德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德某公司将恒通安置房工程发包给中某公司,中某公司与沈某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沈某标进行施工。

2014930日,中某公司、德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署《四方验收证明书》,确认工程于2014930日竣工、验收合格。土建、安装工程审定造价1亿元。

沈某标以中某公司、德某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原审判决德某公司在944万元范围内向沈某标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中某公司被裁定破产。案外人国某公司以中某公司逃避债务,隐瞒冻结财产在先的事实,该判决有误,损害其合法利益,申请再审。

太仓法院再审认为,虽然中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这不影响沈某标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德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决德某公司在306.4万元范围内向沈某标承担清偿责任。沈某标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中某公司破产与否,不影响德某公司在欠付中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沈某标要求德某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转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还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苏州中院持肯定态度,主要有如下四点理由:

1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系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权利

2转包人破产的情况,本就在司法解释考虑范围之内

3该权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4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不受转包人破产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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