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

2023-03-09

《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范围进行了封闭式列举,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

实践中,对于查阅文件范围的争议主要围绕在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

部分法院持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可查阅的公司文件已经进行了封闭式完全列举,不包括会计凭证,且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属并列关系,而非递进式包含关系,司法不应随意超越法律规定而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另有部分法院认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制作的依据,只有允许查阅会计凭证,才能对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做出准确判断,进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且《公司法》第33条实际上是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其目的不在于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有变化,2011年最高法院将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公布为一则公报案例,该公报案例中,二审法院以“只有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才能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为由支持查阅会计凭证。

同样,在阿某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33条虽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规定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但另案中,最高法院出现了不同观点。在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深圳律师较为赞同支持查阅会计凭证。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实质公正,会计账簿存在作伪可能,如果股东有理由怀疑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但又不允许股东查阅作为会计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则不利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知情权的行使也只是徒劳。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请求查阅会计凭证并不与公司利益相矛盾。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