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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十大影响(上)

2024-01-22

影响一:股东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线上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这将大大提高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但是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具体的开会方式。

 

影响二: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影响三: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影响四: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眼见公司经营不善,面临亏损,将手中认缴的股权转让给缺乏履行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冤大头”是常见的逃避债务的手段。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一套路将被限制,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影响五:董事会或者董事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公司的董事)核查股东出资并催缴出资的义务,同时,不作为的董事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督促公司董事会积极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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