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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有什么权利?

2023-11-14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权利均是围绕前述权利展开的,除此之外,《公司法》还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和义务作出进一步的约定。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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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身份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均是主张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想来越多的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贵。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消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很多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在分红上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对此,《公司法》作出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合理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股东。股东认为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不当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则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撤销权。如股东会作出程序违法、违反章程、违反行政法规的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需要维持公司资本。但是,这并不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小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所以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说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安慰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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