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供参考。
1.尽量避免设立一人公司
发生纠纷时,一人公司需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举证责任倒置,难度大。成立一人公司须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股东和公司不要随意收转账,股东个人不能与公司混用账户,股东和公司财产保证独立,避免公账私用,每年做好会计报告和审计。
2.避免人格混同、财产混同
股东应当避免自己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混同,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权利,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
公司的账簿与股东的账簿要做区分。股东不得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供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而不做账务记载;应当将自己的收益与公司的盈利作区分,避免利益不清等问题。
3.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瑕疵出资、虚假出资等
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证股权无瑕疵,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也应审慎审查出资瑕疵问题。
4.依法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如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必须按照上文涉及的关于清算的规定及时依法清算,清算过程中,股东也要积极履行勤勉义务,清算完毕再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有债务的,要避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5.公司解散后不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许多公司在解散后,为了规避债务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公司财产,但这种方式并不可取,反而会导致股东需承担债权人的损失,危及股东个人财产。如果公司确实负债过多,还是需通过破产清算解决债务,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即使资不抵债,股东也是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