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2023-03-09

为股东提供相关文件的义务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尚未注销的公司,因此清算期间的公司也应为股东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查阅。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公司中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对公司具有较高控制力和支配力,小股东往往处于公司边缘,因此,小股东提出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时,以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小股东查阅,这也是股东、董事和高管之间忠实与勤勉义务的体现。

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若公司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相关文件材料,进而给股东行使知情权造成障碍,股东有权直接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赔偿规则突破公司法中常见的内外有别规则,一般赔偿责任要求公司承担,而公司再向责任主体进追偿,而本条则要求由直接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且分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等一般也存放于总公司,股东行权的义务主体一般应当包括分公司。

而对于子公司,由于其法人资格独立于母公司,母公司股东并不具备子公司股东资格,其知情权的行使无法辐射到子公司。在此问题上,各地法院观点分歧不大,大都不支持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但实践中部分母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知情权及于子公司,且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母公司多半业务,因此母公司股东对查阅子公司相关文件具备一定正当性,法院对此可进行突破性裁判,允许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行权也并无不妥。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