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民商诉讼律师为您整理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其结果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等。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企业在拟定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内在的细节,从而很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那么,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呢?
1、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企业一般会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合同使用的统一文本,但在使用各类文本时应要掌握基本的合同性质,难免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形。例如,需要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但员工使用购销合同的文本仅将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名字进行了替换,在合同审批时有些负责人疏于检查,导致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所以签约前要仔细检查合同条款。
2、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故一定要细致确认。
3、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法律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还需注意的是,赔偿金或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4、确定管辖法院
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耽误时间了。
5、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可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对签约公司的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侧重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就充分信任对方,有的企业因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因一时疏忽,给公司带来损失。
6、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7、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地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由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