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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问题

2023-01-10

(一)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依据本条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下面建筑工程律师逐一进行分析。


1、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要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负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的义务,如果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并通知发包人进行更换,如发包人拒绝进行更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据前述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注意履行必要的程序:首先要对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其次在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下,要通知发包人进行更换;最后还要对发包人进行催告,并给予其一定的合理期限进行更换。


2、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协助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法律文件,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性;


(2)提供经行政机关审查的施工图纸,如施工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要及时提供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如还需要行政机关审查,要及时申请审查;


(3)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保证三通一平,办理临时用水、用电、占地征用、道路封闭或占用等手续,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储存场地等;


(4)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审批确认,开工、停工、复工施工指示的发出等;


(5)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6)建筑材料、设备型号以及价格的确认;


(7)及时审核工程进度,确认相应签证文件。


承包人依据前述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后果严重,要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对于发包人不履行一般性的协助义务,虽然影响承包人施工但不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至于发包人的哪些协助义务影响承包人施工,以及影响的程度,要依据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量。


其次,发包人不提供协助义务的,承包人应给予催告,经催告后发包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包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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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般情形,适用于发包人,也适用于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形和司法实践经验,承包人适用该条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情形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承包人依据该规定解除合同,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是承包人应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是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


三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影响到承包人施工,且达到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何为承包人无法施工,实践中也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形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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