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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补正的情形

2022-12-27

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所谓合同效力补正理论,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效力补正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二,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也就是与承包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第三,工程竣工的时间应为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主体对建设工程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上盖章签字之日,以该竣工日期为限。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还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效力补正的规定?


目前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规定,但是依据法律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基本方法,可以推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也应适用效力补正的原则。因为无论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还是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均不具备承包该建设工程的法定资格。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承包该建设工程的资质,说明其已经具备承包该建设工程的法定资格。既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超越资质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认可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同理,对于未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也应该认可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


承包人均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法律应该给予同样的评价和价值判断,同时,承包人超越资质和未取得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均属于司法解释的同一体系,应该适用同样的效力补正原则,否则该司法解释体系就是不统一的、相互矛盾的。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目的来看,其是对于事后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行为给予法律的认可,也是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合同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所以,对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因而,超越资质等级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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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未取得是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限效的人展法成应子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函到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应注意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问题,本条规定的是起诉签,不是工程竣工前,也不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补正事件节点的确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标准,是司法选择的结果。本条之所以确定为起诉前,是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可能涉及工程价款、质量、工期、安全等争议内容,大部分还需要做建设工程价款、工程质量鉴定,审理时间较长。如果将效力补正时间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会导致合同效力在法庭审理期间存在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当事人主张诉讼请求,进而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将效力补正时间确定为起诉前,有利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确定诉讼请求,预判相应诉讼风险,也有利于法院确定审理案件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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