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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2022-12-05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民商诉讼律师提醒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定代表人人选

法定代表人人选,章程可以规定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董事长并不一定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

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自行决定,无须股东会决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欠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收取红利和认缴增资比例

收取红利和认缴增资比例,章程可以规定为不按持股比例享受红利或认缴增资数额。《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章程可以在法定职权以外,再行规定更多的职权,以缩小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提前通知时限、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权比例,议事方式和程序,均可以按章程规定进行,即若章程未规定,则按法定十五天的通知时限,股东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能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董事任期,可以再章程中规定。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长于三年,董事会必须遵守一人一票。《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的权限

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的职权,除了法定以外,也可以在章程中设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

股权对外转让,应如何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包括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都须在章程中进行细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股权是否可以继承事宜

股权继承事宜,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能为多人,如何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须设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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