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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性骚扰,只能沉默吗?

2022-11-22

孙女士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于某是她的主管。这天,孙女士向公司反映,她在向于某汇报工作时,于某对自己有非礼行为。


事发后,公司找到于某进行谈话并且录音,但是于某坚决否认这件事情。3天后,公司以于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进行言语、行为性骚扰和侮辱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


于某不服,通过民商诉讼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庭上,公司对于于某当众性骚扰、侮辱女同事,仅提供了当事人孙女士的陈述,在公司事后的调查谈话录音中,于某也否认存在该行为,所以没有确实证据。


法院裁决: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公司解除于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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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现实中,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性骚扰行为的比例高达75%


原因在于骚扰行为往往在私密环境中突然发生,较少留下人证、物证、书证,给举证造成困难。很多被侵害的女员工担心成为流言蜚语的对象而选择沉默或者离职,既没有当场拒绝,事后也没有及时举报,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后续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实践中,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多为受害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作出解除决定,将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民商诉讼律师普法课堂


1什么是性骚扰?

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行为,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者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构成性骚扰。


2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1)被反复凝视身体的敏感部位,或者被带有性意味的长时间注视。

(2)他人身体故意靠近。

(3)他人通过电话、手机或信件挑逗或性暗示。

(4)他人以性为内容进行辱骂。

(5)他人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提出性要求

(6)他人做出猥亵动作,包括手势、暴露性器官等。

(7)被人强行抚摸。

(8)被人强行搂抱。

(9)被人强行亲吻。

(10)被人强迫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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