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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2023-08-30

(一)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及时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该在抽逃出资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了与新《公司法》相衔接,20144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颁布,其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0145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3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抽逃出资罪的适用已被“冻结”了。即使行为人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也不再以抽逃出资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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