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时将公司登记制度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订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为此,《公司法解释(三)》在2014年也随之修订,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内容。如果上述行为系发生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前,法院在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案例中,“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是股东抽逃出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借款等形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债权债务抵消合同、买卖合同等,将资本金以“贷款”等名义转出,而实际上不存在相关债权债务、不发生交易。或只是形式交易,交易金额远远低于转出的资金额,也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通过修改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内列报的项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增加资产、减少负债等方式导致所有者权益或利润增加,进而导致股东分配到的利润增加。目前,财务审计越来越严苛,这种行为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少。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公司的日常运行中,股东利用其特殊身份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况很常见。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要看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侵害公司利益来综合认定。若交易价格不具有公平合理性,而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出资撤回,则属于抽逃出资。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的抽逃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相关行为是否属抽逃出资,要从实质上判断是否构成了抽逃出资。只要将出资非法转出,侵害公司财产,即构成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