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深圳律师解析如下: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流动但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为依据,判断劳动者在相关企业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如果能够认定相关用人单位系关联企业,且无间歇与劳动者轮流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变更,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未中断,即应认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流动且办理了离职手续时,不应简单据此认定工作年限不连续,应从双方是否对前一段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进行结算,劳动者在前后两家单位之间的衔接是否紧密,以及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与办理离职、重新入职时间是否一致等细节着眼,考察办理离职手续时双方的真实意思。
如双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对前一段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结算,双方基于终止劳动关系的意图办理了离职手续,则各段劳动关系项下的工作年限不宜连续计算。如离职手续系劳动者应关联企业要求办理,双方未曾对前一段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理,则不应因存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等离职手续而否认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