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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2023-08-07

深圳律师关于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1】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无法证明还款性质,可能产生仍要继续偿还借款的风险。

【释法说理1】有的案件中,借贷双方可能在涉案款项之外还有多笔资金往来,经常出现一方抗辩借款已偿还,另一方主张付款性质为支付在先货款等其他债务、涉案借款尚未偿还的情况,在出借人提交了转账凭证等证据的情况下,借款人需对其抗辩理由予以证明(证明还款)。

深圳律师提示1】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借款人在还款时应当注明款项性质为“偿还借款”或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6条);此外,就所付款项为本金还是利息,也容易产生争议,如当事人无明确约定,偿还款项的计算方式会采取“先息后本”的方式,为防范此类风险,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在付款时注明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


【风险点2】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中,企业要警惕多种情形下的变相高息。

【释法说理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民法典延续自合同法的持续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利息预先扣除”使用了变相操作,试图逃避法律评价。例如,出借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全额转账支付借款本金后,要求借款人现金返还预先扣除的利息部分,或者要求借款人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给司法实践对“砍头息”进行否定性评价带来认定困难。

深圳律师提示2】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借款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避免无条件地配合出借人的变相操作,尽可能地保留借款被预先扣除利息的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风险点3】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试图将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将产生被真实法律关系抗辩的风险。

【释法说理3】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提高效率,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债权债务协商转化为民间借贷,如遇对方当事人反悔,并提供证据,依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者反诉,案件将被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将实际面临因为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发生而无法追索的风险。

深圳律师提示3】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如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有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的合意,应当进行实际的债权债务结算,通过达成债权债务结算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并保留好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项及往来函件、结算方法或依据。


【风险点4】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将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放贷,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释法说理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等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深圳律师提示4】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把握通常只有本企业自有闲置资金可以用于借贷。值得注意的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风险点5】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当事人制造、参与虚假诉讼,面临被罚款、拘留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释法说理5】虚构债权债务或伪造证据,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可能被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9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

深圳律师提示5】深圳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案件将被严格审查,应当避免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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