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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关于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提示

2023-08-07

深圳律师关于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提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是较为规范和保险的方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此类行为产生的主要争议类型是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金融机构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建议企业提前规划好资金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避免陷入被强制执行企业财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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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导致产生停止发放借款、被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等风险;编造虚假理由等骗取贷款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释法说理1】借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如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可能面临贷款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甚至解除合同等后果。

【深圳律师提示1】深圳律师提示:为避免此类风险,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应当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定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2条、第673条)。


值得注意的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数额在5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5条)。以欺骗手段骗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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