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关于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1】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作为承租人可能仍需继续依约支付租金。
【释法说理1】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5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通常实际在承租人的占有控制之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如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发生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将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51条)。
【深圳律师提示1】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遇有价值重大的租赁物,应当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合理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