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光与广州市天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深圳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案号:(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81号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黄某光以广州市天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天顺达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其一份为由主张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已经确认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已经按照该合同履行,故该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和形式都已具有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作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本意。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而本案中实际上天顺达公司、黄某光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黄某光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天顺达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