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康宁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0)豫民辖387号】
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对于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判断,可以参考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该分类中5.11条为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因此本案中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案情简介
原告: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康宁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苏靖环保公司诉称,2015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在河南省新密市就河南省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某炉660MW机组湿式除尘器工程防腐施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在淇××庙口镇鹤淇电厂内,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合同单价及付款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供货及安装进度原因,影响工期,业主和被告要求原告赶工期,致使原告损失173160元,被告项目经理确认并签证。根据实际工程量、补偿损失、扣减脚手架费用等最终决算工程款2148777.5元,被告已支付1481412.5元,余款667365元一直未付。
康宁环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关系,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对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即新密市人民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该案应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康宁环保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河南高院裁定:一、本案由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二、新密市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淇县人民法院。
四、争议焦点
(一)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
五、裁判理由
(一)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于普通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8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鹤壁市××县庙口镇,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民诉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河南高院指定管辖。
河南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因建设工程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款项,从原、被告签订《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某炉660MW机组湿式除尘器工程防腐施工合同》的工程名称、工程适用标准、技术规范及工程验收规定上分析,该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发布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亦将管道与设备防腐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种类。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该约定管辖条款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属无效。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
5.11 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
5.11.1 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可分为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
5.11.2 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可分为金属镀层安装工程、衬里安装工程、防腐蚀涂层安装工程。
5.11.3 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可分为捆扎绝热工程、粘贴绝热工程、浇注绝热工程、喷涂绝热工程、填充绝热工程、拼砌绝热工程。
七、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相对简单,且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级别管辖发生争议的情形相对较少;相比之下,地域管辖的制度则较为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当事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地域管辖争议较大,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因为地域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形也相对较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亦是双方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