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恋爱合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2024-04-24

裁判要旨

恋爱合约”物化了人的感情,对人的情感关系通过概率进行标价,并以感情关系的破坏、终结盈利,有违公序良俗。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合同对购买者与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也作出限制,实际是设定一种投机风险,有违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

 

基本案情

201812月,张某花费399元在某平台上购买某融公司销售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张某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某融公司将赔付一万元现金。后张某于2022126日与恋爱合约中的心上人登记结婚,向某融公司要求兑现承诺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融公司履行恋爱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一万元,并赔偿张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一万元。

 

裁判结果

涉案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

 

裁判理由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融公司所推出的恋爱合约产品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恋爱关系很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无法界定其风险在哪里、如何计算风险经费、如何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纯属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此外,涉案恋爱合约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监管,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某融公司销售涉案恋爱合约寄希望于概率性的事件来获取利润,减损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诚实劳动价值,违背商业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因此,涉案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失效)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小结

尽管有些事情在现实中很常见,但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可能就是违法行为,轻则属于民事范畴,重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公序良俗简单的说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协议,属于法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一般还会涉及取得财产的返还。

对于涉及公序良俗的争议解决,要选对法律关系,一般是按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不是不当得利纠纷。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