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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飞与清远市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06-16

关某飞与清远市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深圳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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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18民终2132号


裁判理由:


关某飞上诉认为其入职时清远市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下称乐驾无忧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并签署日期,亦未将合同交由关某飞持有,故应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由乐驾无忧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可见,其作为用人单位,关某飞作为职工,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名并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关某飞也确认该《劳动合同》的签名为其本人入职时所签。且关某飞在英城街道办劳动监察中队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中亦确认其与乐驾无忧公司有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双方确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乐驾无忧公司是否在关某飞入职时将上述合同交由关某飞持有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现关某飞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的损失情况,而其主张乐驾无忧公司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应视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一审判决确认乐驾无忧公司已与关某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关某飞每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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