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作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这是为什么呢?深圳律师带你了解其中的原理和法律规定。
第一、工伤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在工伤认定中,除法定的情形外,不考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过错。即员工的过错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也不会因为员工过错而导致工伤赔偿款金额变少。职工从事工作中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存在过失,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没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或具有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而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既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第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确定了员工过错或者过失导致的工伤不影响工伤认定,但并不是纵容员工恣意妄为还从中获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只有存在员工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深圳律师提示:
延伸提示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错过申请工伤时间。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申报工伤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