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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公司、新疆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5-18

未竣工工程且有部分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价款,对该部分工程价款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贸鑫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法民终212号】。深圳律师整理解读如下:


一、裁判要旨

1、一审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应进行决算,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实质条件已具备,即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故中建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期限,予以支持。

2、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未竣工,且存在质量不合格需要修的情况。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得到受偿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施工方能够优先获得工程价款,当然应以其所施工的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为前提条件。如果其所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当然应当由其承担,并且在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也应予以扣除。


二、案件简要

锦贸鑫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中建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6年11月中建公司停工后再未复工,案涉工程未完工,双方亦未办理移交(手续)。中建公司向法院起诉:解除施工合同、要求锦贸鑫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要求袁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锦贸鑫公司反诉中建工程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返还剩余材料费、开具发票或抵扣税款、交付工程资料。

一审中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就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最终结算及其他事宜达成协议,袁某和刘某是锦贸鑫公司股东,作为担保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后双方并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双方没有选定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及进行造价结算,也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三、裁判理由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额应如何认定问题

中建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因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认定错误,导致对中建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应按中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总造价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额,一审判决将修复费用扣除后计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额错误。锦贸鑫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应驳回中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停工后,双方未就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诉讼中双方同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由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因此中建公司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额如何确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未竣工,且存在质量不合格需要修复的情况。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得到受偿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施工方能够优先获得工程价款,当然应以其所施工的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为前提条件。如果其所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当然应当由其承担,并且在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也应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并无不当,中建公司和锦贸鑫公司的该项主张均不成立。


四、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深圳律师小结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未竣工,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请求优先受偿。本次分享的案例是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在未完工情况下退场,该工程未竣工验收,且工程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审二审法院支持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也阐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在其主张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就扣除后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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