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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大山经营部、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05-18

发包人知悉实际施工人是挂靠,其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被挂靠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大山经营部、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9)最高法民申2147号】。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一、裁判要旨

1、发包人对挂靠人借助资质实际施工是明知且认可的,意味着被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并没有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存在于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因此发包人与挂靠人才是施工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建设工程价款是施工人投入劳务、材料等到建设工程中所获得的对价,挂靠人是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权利人和给付受领人;

2、发包人与被挂靠人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合同双方均欠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关系未能在双方之间订立。被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权利人,不享有发包人拨付的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基础,且发包人向被挂靠人账户转账工程进度款时,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不受被挂靠人支配和控制,被挂靠人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并未与被挂靠人其他财产混同,不能仅凭账户名义外观即认定该款项属于被挂靠人所有;

3、挂靠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案涉款项的拨付用途与支付民工工资有关,该款项不属于被挂靠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认可双方签订的《内部挂靠承包合同》,系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承揽工程,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双方并未因该合同形成以建设工程价款为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挂靠人对被挂靠人享有工程款债权的前提并不存在,申请执行人关于其对被挂靠人享有的债权因优先于挂靠人对被挂靠人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予以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虽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但借用资质一方在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下仍有权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二、案件简要

大山经营部对执行法院在一执行案中作出中止对黄瓦台公司账户(05×××04)内3894970元资金强制执行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大山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山经营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争议焦点

刘某某对案涉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四、裁判理由

首先,黄瓦台公司与刘某某均认可刘某某系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中交·王府景”四期复合地基与基础工程。根据中交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交公司在与黄瓦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时,就知晓系刘某某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中交公司也认可刘某某是案涉施工合同项下建设工程的施工人。这表明,中交公司对刘某某作为案涉施工合同实际履行人是明知且认可的,也意味着黄瓦台公司与中交公司之间并没有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上事实说明,本案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存在于中交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中交公司与刘某某才是施工合同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建设工程价款是施工人投入劳务、材料等到建设工程中所获得的对价。刘某某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管桩施工合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证实其对工程的投入情况,作为投入对价的工程款应由刘某某享有,即刘某某是案涉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权利人和给付受领人。

其次,黄瓦台公司与中交公司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因合同双方均欠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关系未能在双方之间订立,黄瓦台公司不是施工合同权利人,不具有享有中交公司所拨付3894970元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基础。同时,案涉款项进入黄瓦台公司账户时,该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不受黄瓦台公司的支配和控制,黄瓦台公司因而未实际占有该款项,故不能仅凭账户名义外观即认定该款项属黄瓦台公司所有。从案涉账户业务交易单可以看出,除案涉款项外,该账户被冻结后没有其他款项进入,案涉款项并未与黄瓦台公司其他款项混同。而且,刘某某提供的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案涉款项的拨付用途与支付民工工资有关。综上,可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黄瓦台公司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

再次,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并非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不宜对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进行评述。刘某某与黄瓦台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内部挂靠承包合同》,系刘某某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黄瓦台公司收取管理费,双方并未因该合同形成以建设工程价款为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刘某某对黄瓦台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这一前提并不存在,大山经营部关于其对黄瓦台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优先于刘某某对黄瓦台公司所享有工程款债权予以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虽然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但借用资质一方在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权获得建设工程价款。故虽然刘某某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此否定其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大山经营部关于挂靠行为违法,工程款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六、建筑工程律师小结

在施工合同中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实际施工,且发包人知悉挂靠行为且未提异议,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具有事实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挂靠人在施工中投入劳务、材料,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因此本案的挂靠人刘某某有权主张中交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并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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