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转条本质上就是新借条,是原借贷关系的替代,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实际上也是借款人占有这部分资金,那就是合法有效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也有观点认为,转条作为新借条,是原借贷关系的延续,存在利息记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就是利滚利,俗成“驴打滚”,这就和高利放贷非常接近了,以放贷利不应当被提倡。
深圳律师整理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借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产生,“转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延续;
2.“借条”是以出借款项的交付作为生效条件,“转条”是以原借贷关系的生效作为生效条件;
3.“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出借的本金,“转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深圳律师提醒,“转条”不是“借条”,不是“新借条”!是一种性质不同的债权债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