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审判机关,实行不告不理,因此要想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应当由当事人或者法定主体依法提出申请。

本法规定了两类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也缺少诉讼行为能力,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是受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人的控制,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知情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之所以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因为很多近亲属对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比较了解,也方便与受害人进行沟通,由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合适的。公安机关、救助管理机构等有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由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合适的。
注:上文中的“本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观点中提及的“民法通则”法律文件已失效,相关规定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94-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