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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程序审查要点

2023-01-11

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程序审查要点深圳律师总结了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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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由于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可能存在涉及行政管理、刑事追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而导致的不当得利。因此,在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时,需要准确审查财产利益发生变动的原因,判断当事人的诉求是必须在其他程序中解决,还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救济。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由其他程序如行政诉讼、刑事退赔等救济,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程序救济。例如,受损人因受到诈骗而向得利人转账200万元,得利人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罪并责令退赔,则受损人应当通过刑事退赔的方式寻求救济,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属于救济程序不当。


2、审查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与相对人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主体包括得利人和受损人。若财产的流转中有第三人介入,则可能构成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典型情况如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如指示人与领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造成指示行为欠缺法律基础,致使指示人对领取人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又如指示人与被指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致使被指示人对指示人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处理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时,首先应判断何人对何人的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则该两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及相对人。

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受损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根据《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其所取得的利益无法律根据,且又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因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对受损人不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988条规定,第三人因得利人的无偿转让行为而间接取得利益的,受损人可请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此时第三人成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主体。该情形下,受损人与第三人之间外观上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上述规定实质上穿透两重法律关系,直接赋予受损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在涉及多人关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仅起诉一方主体,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必要时可以追加相关法律主体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审查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恰当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其主张的事实相对应。如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法院经审查发现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情形,应当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必要时引导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释明时应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态度客观中立,且要把握释明的限度。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如当事人坚持原诉讼请求,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审查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会就同一事实提起包括不当得利诉讼在内的前后多起诉讼。对于提起不当得利纠纷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进行审查,即需要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先诉民间借贷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诉讼,撤诉或者败诉后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由于两诉涉及的诉讼请求不同,后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然而,如果前诉案件中,法院已对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的事实作出实体判断或者作为裁判依据,后诉不当得利实质是为了否定前诉的结果,则构成重复起诉。例如,当事人先诉民间借贷经调解结案,后又诉不当得利,由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金额已经在前诉中调解解决,后诉实质为了否定前诉的处理结果,则构成重复起诉。如果属于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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