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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2023-01-11

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深圳律师事务所整理总结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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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认定难


由于不当得利通常伴随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常出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同时存在的情形。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学理上存在竞合说和辅助说两种观点,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同时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债权或者物权请求权存在分歧。由于《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不当得利作为诉讼策略,在其他请求权被否定后通过不当得利救济,或者为规避举证责任而故意隐瞒基础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法院如何处理上述情形尚存在争议;对于不当得利与其他救济程序如何衔接,尚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难

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主要争议之一为“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而举证责任分配给何方当事人往往决定案件败诉结果由谁承担。实践中对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负证明责任,故应由得利人就其所获利益具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应倒置。第三种观点认为,主张不当得利一方一般应当就“无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法院应当根据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进一步分析确定举证责任分配。


(三)得利人返还范围的认定难

从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分析,不当得利不在于填补损害,而在于得利人返还其无法律根据而取得的利益。通说认为,不当得利中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不同,因此得利人善意与否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得利人需要返还利益的多寡。由于得利人善意与否是对得利人主观认知状态的评判,通常需要结合得利人认知水平、得利人占有利益是否基于可信赖表象事实等进行综合判断,难以形成客观明了的认定标准,故对于得利人返还义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此外,返还义务范围是否因恶意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利无法律根据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让的情形下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范围又如何认定等,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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