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深圳律师普法: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 计息期间
| 利率 |
2020/8/20前 | 不考虑 |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
2020/8/20后 | 2020/8/20前 |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
2020/8/20后 |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三区”亦是此意:
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