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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哪些财产不可进行抵押?

2023-03-27

贷款时,哪些财产不可进行抵押?担保律师提醒: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有:


一、

(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处分。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399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权利受限。

(六)其他不得抵押财产。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二、

原《物权法》规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删除,主要是为了适用“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


三、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能否抵押?上述设施不得抵押应如何理解?

关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能否作为抵押财产,从《担保法》到《物权法》直到《民法典》,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一是从主体的角度看,应否区别公立与私立、公益性与营利性而作区别对待;二是应否区别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已作区别对待。

(一)主体的公益性: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里的非营利法人需以公益目的成立,不包括营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营利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条规定,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设施的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所有的设施包括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作为禁止抵押客体的是公益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实验设备,医院门诊大楼、住院部、CT机等。 非公益设施是可以设立抵押的,如幼儿园的小卖部、学校的商店等非教育设施或非医疗设备。

(三) 担保合同无效的两个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是非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有效。

(四)自然资源部不动产抵押新规——不动产抵押的范围

最新颁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中对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与《民法典》比较,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增加了养老机构,公益设施增加了养老设施。并明确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就是担保律师整理出来的贷款时,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相关内容。更多财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咨询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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