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民法典》从“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两方面进行规定。跟随担保律师先来看看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1、可抵押财产应具备以下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
2、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
不动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注: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物,主要是指尚未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农作物等作物。
②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注:一般来说,作为抵押财产的建筑物指的是经合法建造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违法建筑或者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建筑,不得作为抵押标的。但为了充分发挥建筑物的融资功能,我国法律允许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构成抵押物特定性的例外。
动产:
①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农村土地经营权;
③海域使用权。
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赋予了抵押财产较为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3、可以抵押的财产增加了“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25条 根据用途的不同,海域使用权包括养殖用海权、拆海用海权、旅游用海权、娱乐用海权、矿业用海权、公益事业用海权、建设工程用海权。
《民法典》第342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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