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三期员工做了许多的具有倾向性的特殊保护规定,在对待三期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做了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具有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深圳律师普法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内容就是指无过错性辞退。
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共分三种情形。
一是过错性辞退
二是无过错性辞退
三是经济性裁员
也就是说法律禁止企业采用“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方式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律师提醒:非必要要是不要辞退三期员工,因为一旦引起纠纷,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