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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时,注意了解房屋基本情况。

2023-03-06

二手房屋买卖所涉钱款较大,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自然需要高度关注。我们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件类型,给大家提供一些风险防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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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基本情况:

(一)关于房屋抵押情况。要注意核对不动产产权登记簿是否为原件,所载产权人与出售人身份证是不是一致,是否存在抵押登记。市场上的二手房大多存在抵押贷款情形,作为买受人要区分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及其他抵押登记,如涉及其他抵押登记,出卖人可能存在对外负债情形,出售房屋容易出现被司法查封的情况,尤其是多次抵押房屋,稍有不慎可能“钱房两空”。


(二)关于实际居住情况。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情况,房屋是否为卖方自住,以防出现出售他人房屋的情形。如房屋正在处于租赁状态,应当要求查看租赁合同,出租他人,如果出租还需要看租赁合同。去物业、供暖等部门询问是否有欠费情况等。如果需要进一步审查,可以要求卖方配合到房屋管理部门、派出所户籍部门查询房屋情况、户籍情况等。


(三)关于房屋土地性质。在购买房屋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土地性质,特别是部分房改房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出售此类房屋一般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在使用年限、税费上也有较大区别,购买房屋时必须加以注意。


(四)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如房屋设立居住权,须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房屋的自由处分将受到限制。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防止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房屋的情形发生。


(五)关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登记簿仍由出卖人持有。如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将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形发生。买受人应当尽审查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禁止“一房二卖”,并加重该行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将不动产权登记簿提存在中介公司,待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从中介公司取出,以尽可能地避免出卖人“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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