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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2023-11-15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日,富强公司与黄允勤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允勤向富强公司借款5200万元,金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允勤)以其煤矿的采矿权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富强公司依据协议向黄允勤支付了借款,但对采矿权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2017年7月5日,因黄允勤未如期还款,富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黄允勤返还4724万本金、利息、违约金,并要求就金塔公司煤矿的探矿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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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由于案涉探矿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得有效设立,且在富强公司与黄允勤签订《借款协议》和《采矿权抵押合同》时,用于担保的采矿权均已被人民法院因另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一审法院认为,《采矿权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富强公司对抵押合同亦有过错,判决富强公司承担黄允勤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富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普法课堂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4、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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