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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诉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3-08-28

格式教育服务合同约定的退款条款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果该格式合同提供者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退款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是从事外语培训的机构,其与邹某签订《课程服务协议书》,为邹某提供外语培训课程。邹某支付培训费28800元。双方约定:如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培训课程没有履行完毕,其收取邹某所报课程原价格18%作为服务费并扣除已学课时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但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并未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示邹某注意该约定。嗣后,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经营不善倒闭,邹某已学220课时,剩余500课时。邹某要求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退还剩余课时培训费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与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签订《课程服务协议书》,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各自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邹某依约支付了培训费,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应当按约提供培训服务。现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约定的服务,邹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退还未培训课程的费用。虽然《课程服务协议书》约定了退款的条款,但由于退款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请邹某注意,且该退款条款是与邹某作为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其不合理地限制了邹某退款的权利,减轻了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退款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故判决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应退还剩余课程的全部培训费20000元。


【典型意义】

在教育培训领域,为了快速方便签约,培训机构基本都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培训合同关系。但是,格式条款发挥其便捷、高效、简化作用的同时,因其本身具有的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也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交易秩序、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裁判通过认定格式条款无效,最大限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教育培训企业守诚信、重公平,对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合法、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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