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区别,深圳律师解析如下:
冒名登记不同于借名登记,借名登记在实际中表现为借用他人名义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并由借名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被借名人并不行使股东权利。借名登记与冒名登记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对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对方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如果对方知情并同意则为借名登记行为。

在借名持股的内部法律关系中,尽管被借名人为公司文件登记之人,但是按照实质法律事实,被借名人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表示,没有实际出资与行使股东权利,不应当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其不享有股东之权利,被借名人也不对实际出资人承担任何义务。但是,在对外法律关系中,由于被借名人为公司文件登记之股东,依据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原则,为保护无过错的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其他股东,被借名人应当与借名人就股东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杨心忠:《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规则详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64页。)
注: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40~442页。